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,进一步推进全省各级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(以下简称关工委)工作科学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,根据党和国家有关青少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,参照《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》、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工作细则。
第二条 关工委是在党委、政府领导下,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、党政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人参加的,以关心、教育、培养全省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的群众性工作组织。
第三条 关工委的宗旨是: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青少年,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关心下一代工作,着力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、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,努力培育青少年成为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,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第四条 关工委依靠老干部、老战士、老专家、老教师、老模范等“五老”队伍开展工作。各级党委、政府要为老同志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,充分发挥老同志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。
第五条 省关工委与各地各部门关工委在工作上是指导关系,组织、协调、支持、推动各地区、各部门关工委工作的开展。
第六条 关工委积极配合党政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开展工作,在培养教育青少年工作中相互支持、通力合作,共同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,促进社会和谐。
第二章 工作原则
第七条 坚持党委和政府领导,围绕中心,服务大局,注重实效,积极主动地向党委、政府请示汇报工作,做到“急党政所急,想青少年所需,尽关工委所能”。
第八条 坚持自愿参加、就地就近,发扬传统、改革创新,量力而行、主动作为,组织联系老干部、老战士、老专家、老教师、老模范等“五老”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。要关心“五老”的学习、工作和身体健康,引导好、发挥好、保护好“五老”的积极性。
第九条 坚持面向基层、依靠基层、服务基层的原则,加强对基层关工委工作的指导,推动基层关工委的组织建设、队伍建设。坚持把经常性教育活动与重大节日等主题教育活动结合起来,突出针对性,增强实效性。
第十条 针对关心下一代工作中带普遍性、倾向性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,向党委、政府和有关方面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第十一条 坚持寓教于乐、寓教于行、寓教于助,从青少年实际出发,引导青少年从自我做起,从身边做起,从具体事做起,不断总结经验,抓好典型,以点带面,推动关心下一代工作深入开展。
第三章 工作任务
第十二条 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青少年,深入开展共同理想、民族精神、时代精神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,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寓于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之中,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,继承和发扬光荣革命传统,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。
第十三条 教育和引导青少年珍惜时光,勤奋学习,注重实践,努力学习先进文化,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劳动技能,提高服务社会、报效祖国的本领。
第十四条 加强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教育,引导他们锻炼强健的体魄,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。
第十五条 积极推动全社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、实施义务教育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律法规,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。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制教育以及自我保护教育,帮助青少年学法、知法、守法、树立法制意识,抵制各种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。坚持预防为主,防范青少年违法犯罪,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。
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“老少共建”文明社区创建活动,推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建设,促进学校教育、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协调发展,优化育人环境,提高青少年的综合素质。协助指导办好家长学校,提高家长学校教学质量。
第十七条 协同社会各方面力量关心爱护青少年,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、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等特殊群体,努力创造条件为他们办实事、做好事、解难事。
第十八条 加强“五老”队伍建设,建立健全长效机制,积极发挥老同志的政治、经验、威望、时空、亲情等独特优势,建设一支具有中国特色、素质较高、人数众多、覆盖面广的关心下一代工作队伍。
第十九条 坚持理论学习,不断更新知识,扩大视野,研究解决新情况、新问题,把关工委建设成学习型、调研型、服务型、创新型群众性工作组织。组织关工委干部的业务培训,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,探索新形势下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规律,以理论指导工作实践。
第二十条 加强舆论宣传工作,积极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,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,使更多老干部、老战士、老专家、老教师、老模范和社会各界理解、支持、参与关心下一代工作。
第二十一条 研究和借鉴外地先进经验,不断促进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发展。
第二十二条 完成党委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第四章 组织和制度
第二十三条 省、市(州)、县(市、区)成立关工委,乡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和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、大专院校、中学和中心小学等可根据实际情况,成立关工委或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。各级关工委在同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第二十四条 省关工委设名誉主任若干名,主任一名,常务副主任一名、副主任若干名,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1-2名。省关工委主任由省委任免,常务副主任、副主任和秘书长由省委组织部任免。各级关工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名誉主任、主任、常务副主任(或执行主任)、副主任、正副秘书长。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设组长一人,副组长和组员若干人。要不断吸纳退出一线领导岗位、相对年轻的同志为领导成员。各级关工委领导成员,由同级党委研究确定,也可以由关工委提出建议名单,报同级党委批准任命,并抄送上一级关工委。
第二十五条 关工委实行主任负责制,按照主任领导、民主集中、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。
第二十六条 关工委领导成员由主任、常务副主任(或执行主任)、副主任、秘书长组成。领导成员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两次,第一次在年中召开,总结上半年工作,研究部署下半年工作;第二次是在年底召开,总结全年工作,研究部署下一年工作。
第二十七条 关工委主任办公会是关工委的议事机构,成员由主任、常务副主任(或执行主任)、驻会副主任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办公室主任组成。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,每月召开一次,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。主要职责是:学习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贯彻落实关工委领导成员全体会议的决定和工作部署,处理日常工作及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。
第二十八条 关工委下设办公室,为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,主要职责是:贯彻落实领导成员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,处理日常事务。省关工委办公室挂靠省委老干部局,配备干部若干名。市(州)、县(市、区)关工委要配专职干部,按公务员法或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。要加强办公室的建设,关心办公室在职干部的成长。
第二十九条 县以上关工委成员单位为同级组织、宣传部、财政、教育、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、老干部局等相关部门。上述单位确定一位负责同志为关工委领导成员。负责同志工作变动,由所在单位确定相关负责同志自然接替。
第三十条 每年召开一次全省关心下一代工作会议。每五年召开一次全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、先进个人表彰大会。
第五章 经 费 保 障
第三十一条 按照分级负担的财政管理体制,省关工委所需的人员经费、工作经费由省财政按照省直部门预算编制的规定予以安排;各市(州)、县(市、区)关工委的人员经费、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。各级关工委可以接受海内外人士和社会各界的捐赠,用以推进关心下一代事业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说明的问题,由省关工委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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